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审核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的确定,应遵循工程量、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市场行情等原则,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造价合理、合规。造价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水利工程造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施工任务,不得随意变动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勘察设计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监理费用,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咨询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造价的控制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和结算,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分析,掌握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水利工程建设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水利部所有. 。